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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平台之间的合作构成劳动关系吗?
互联网工种具有更多的自主性,网络主播在劳动时间、地点、方式和劳动工具等方面受约束的程度降低,复杂的收入情况也导致对经济从属性的判断存在困难。
网络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,一般为合同关系。
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型就业形态,目前主要涉及两种用工模式。
一是网络主播以签约或者获得授权的方式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,此种类型涉及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关系的认定。
二是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协议,经纪公司对主播提供服务和管理,此种类型涉及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关系的认定。
认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劳动保障部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〔2005〕12号),审查是否满足构成劳动关系的三要素,即双方主体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,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,双方是否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,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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