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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法人员殴打他人有没有构成犯罪?
如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到他人殴打,可以按照妨害公务处理。那么假设如果街头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殴打他人,没有造成轻伤,能不能按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为寻衅滋事呢?
从法律上简单讲,街头执法人员除非是要依法实施强制。比如拆除东西、强行带离、对暴力抗法进行控制等。其他情况下肯定不能殴打他人。这里的殴打他人实际上与法律赋予他的权力没有一点关联。比如打执法对象耳光,这个无论如何都不在法律允许的强制行为之列。
也就是说街头执法人员殴打他人不可能是一种法律允许的动作,不属于所谓的滥用职权。除非法律允许街头执法人员可以打他人耳光,但是他又把别人打伤了,那才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。
既然街头执法人员殴打他人不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,也就是不在其权力范围之内,这个行为就是他个人的行为而不是代表国家机关的行为了。
在公共场所或者当着很多人打别人耳光,本身就是一种对社会秩序有害的行为。就如同流氓在街头随意打人,虽然没打伤人,可是毕竟给周边人造成一种不安全感。这个就已经符合寻衅滋事的条件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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